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实施新增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是指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先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当依法依规拆除复耕的,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在市、县完成组卷报批时,解除冻结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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